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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27 | 来源: | 点击次数:812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政字〔201558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发〔20154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等精神,结合我市实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

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在全市部署实施就业优先

战略,促进就业创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

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

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

新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特别是新上项目,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

先给予支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

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市发改委、

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

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潍坊

调查队参加)

2.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扶持发展小微企业。

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

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发挥小微企业发展

聚集优势,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立小

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鼓励小微企业

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以及社会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

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

―2―


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办、市国税局参加)

3.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50%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

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

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

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企业。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

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

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建立失

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

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市人社局牵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

局潍坊调查队参加)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4.加快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

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学习借鉴创客

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

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

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

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

创业生态系统。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

―3―


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市内资本与省外

尤其是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外部先进创业孵化

模式,提升孵化能力。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认定一批众创空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

予适当补贴。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

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允许众创

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

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

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

策。学习推广海尔人人创客做法,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

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调整完善

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政策,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

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最高给予100万元

的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原孵化基地补助

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

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

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人社

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

税局、市中小企业办、市国税局参加)

5.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作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

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创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

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4―


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有条件的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整合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

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

持初创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

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推动发展投

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

的融资支持。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融资或在新三

板、区域产权交易平台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

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推动多渠道

股权融资,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

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

扶持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办、人民银行

潍坊市中心支行参加)

6.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

贷款,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

期限不超过2年。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

―5―


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

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

探索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以多种形式为青年、妇女创

业和会员创业企业提供反担保。建立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

,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

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

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

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

联、市工商联、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参加)

7.加大降免费力度。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在

目录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纳入行政审批

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一律不得向企业收

费。对不执行清单管理的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

会商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落实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

制。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工

商局参加)

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

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

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

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各

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

―6―


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

减免。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

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

租赁费用减免的,可参照实际租赁费用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

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参加)

9.发展各类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政咨询、市场营

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

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继续加大发展互联网

+”创业网络体系,扶持潍坊国际创意港、中国纺织服装电商产业

园等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

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

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

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

税局参加)

10.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调动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积极性。经与单

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

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

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在

潍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

―7―


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

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

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

制。在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

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人社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参加)

11.鼓励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

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

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

广淘宝村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对创办农民专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

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整合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高科园区、科技园

区可拿出部分空闲的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

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

业示范园区奖补范围。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

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

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在

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

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市人社

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

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人民银

―8―


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参加)

12.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创建创业型城市、创业型镇

(街道)、创业型社区,强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在各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推荐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特色的优秀创业

项目中,遴选不少于20个市级优秀项目。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

型镇(街道)、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重点扶持10家左右具备领

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创业担保

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给予

重点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典型选树活动,对新评选的为创业作出

贡献集体”“潍坊市创业之星”“潍坊市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给予适

当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社

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办、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参加)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1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

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一线

特别是困难村镇工作。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镇

(街道)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

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5,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

当年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

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

―9―


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

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200

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

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

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团市委参加)

14.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进一步完善落实见习补

贴政策,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

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将求职补贴调整为

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

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

600/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

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参加)

15.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

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

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

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

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

―01―


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

就业的具体措施。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

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体系,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实现

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尽快融入城镇。(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

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

土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潍坊市

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16.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

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

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

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3,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

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

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

50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省人

社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

期限不得超过3年。续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按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规范公益性岗位

开发和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

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

―11―


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

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人员就

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

有一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

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

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市人

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参加)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7.搭建资源整合培训平台。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

务机制,统筹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各类职

业技能培训项目,使用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机构

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

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防止低水平、重复培

训。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将初级工市级培训补贴提高到400/

,中级工、高级工提高到600/,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

业扶持资金中列支。2016,在全市先期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

训资源整合。(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

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参加)

18.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

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全额补贴

机制,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做大做强金蓝领培训项

,强化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当提高培训补助标准。每年

―21―


推荐、选择部分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

创业齐鲁训练营”,开展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社局

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19.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对企业

与培训学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先行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推行现

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培

训。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

散相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通

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发挥潍坊创业大

学龙头作用,逐步完善创业大学+辅导站(教学点)的模式,

2018,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创业大学分校;拓展

创业大学功能,推广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苗圃实践+跟踪扶

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

高创业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市人社局牵头,

财政局参加)

五、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20.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拓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等机构

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的全过程、一条龙

创业指导。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

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

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

―31―


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县市区、市属开

发区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

,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

局参加)

21.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就业工程,

大数据技术,建设市级集中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和

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库,推动人社、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

务、统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

全程信息化。结合互联网+”行动,开发就业创业服务微信平台、

移动终端、电子地图等,开展个性化、订制化服务,实行精准服务。

加强社区就业创业服务智能化建设,2年时间实现全市社区就

业创业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支持社会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

化就业服务,推进就业信息的共享开放。各级财政要将就业创业

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智慧就业工程倾斜。(市人社局牵头,市发

改委、市智慧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潍坊调

查队参加)

22.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

建设,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社区、数字就业社区建

设。在此基础上,整合资源,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

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对达到标准的,给予

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安排。规范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明确标准,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

―41―


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

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

办结、一条龙服务。搭建创业服务云平台,打造网上创业大集、

众创空间、投融资中心、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

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一体化、个性化、智能化服务。(市人社局牵

,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参加)

23.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法定劳动

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

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

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

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

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

持政策。(市人社局负责)

24.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

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

计监测范围,开展大数据就业监测,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

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

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

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

力度,实行项目化管理,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市人社

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潍坊调查队参

)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

―51―


要议程,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要根据就业状况

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要注重

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

事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县市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5119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110日印发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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