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地区2016年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通知
潍坊市2016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现已开始,按照规定,本次潍坊市申请人员范围为: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市临朐县、安丘市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补偿。有关内容如下:
一、补偿范围:
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一)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二)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今年主要接收2013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10月15日前向临朐县、安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到潍坊阳光助学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一式2份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他材料包括: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及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毕业后就职的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申请表》、《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
(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1月15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次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承担代偿资金下达,市级配套后拨付县区,由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其它。如有异议,请具体咨询临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218754、安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8853626077。
三、政策内容及解读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4〕37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3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七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九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鲁财教〔2009〕4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1.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以上单位均为市(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政府性质不同,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2.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3.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如何界定补偿范围?
答: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进行了整合,机构名称与本办法中列举的名称不同,只要机构性质未产生变化,仍属于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4.大学生村官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在乡镇政府下辖的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在补偿范围内。
5.“三支一扶”是否在补偿范围内?
答:省、市两级“三支一扶”均在补偿范围内。
6.财政困难县如何界定?
答:本办法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以就业上年这一时点为依据,如果第二年后不再属于贫困县,也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以毕业生就业开始年月为结点,如果在此时间之前改为街道办事处则不再范围内,在此时间之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范围内。
8.在编不在岗的毕业生是否可以申报补偿?
答:毕业生服务3年期内必须实际在岗,因借调、升学等原因导致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不可申报。
9.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如何界定调动后的县是否在补偿范围?
答:在3年服务期内,工作发生跨县调动的,也以再次就业所在县上年是否为贫困县界定。
10. 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毕业生通过哪里申报补偿?配套资金由哪里承担?
答:通过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资助部门申报,由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配套资金。
11. 应届毕业生是怎样界定的?
答:本办法中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的,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对于1.5、2.5等非整年学制的毕业生,于每年12月份毕业,可以将其视为2、3年等整年学制,于第二年12月31日就业即可。
12.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活动的毕业生,服务期满重新发放派遣证的,可以将其作为应届毕业生对待吗?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