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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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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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县 |
无审批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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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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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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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县 |
无审批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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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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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法律】《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13年12月20日通过,2014年3月1日施行)全文。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通过,2013年8月1日修订,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
县 |
无审批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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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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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县 |
无审批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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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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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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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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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3700000214002000 |
行政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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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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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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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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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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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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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法律】《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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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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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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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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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二)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三)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四)泄露举报人员的;(五)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赂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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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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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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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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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7月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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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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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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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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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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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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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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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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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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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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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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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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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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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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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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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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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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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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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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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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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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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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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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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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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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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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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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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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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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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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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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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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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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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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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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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二)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三)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四)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五)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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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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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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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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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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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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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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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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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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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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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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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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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日、2005年3月22日修订、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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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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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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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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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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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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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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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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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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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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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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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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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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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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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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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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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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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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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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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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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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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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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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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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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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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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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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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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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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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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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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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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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未经章程规定擅自取得回报;违法取得不应取得的回报的处罚;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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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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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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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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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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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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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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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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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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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二)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三)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四)泄露举报人员的;(五)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赂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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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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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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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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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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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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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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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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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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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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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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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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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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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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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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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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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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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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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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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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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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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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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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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三、行政强制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
|
行政强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 |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 理制度,依法监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及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
|
行政强制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3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
|
行政强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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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加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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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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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检查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依法监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及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县 |
对全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开展监督检查,对全县(市、区)职业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归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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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及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
社会保险稽核 |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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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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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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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确认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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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管理权限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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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法律】《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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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 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 定和康复政策。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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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县 |
按照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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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奖励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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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 理制度,依法监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及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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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96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建立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中解决。 |
县 |
县级负责查处的案件,由县级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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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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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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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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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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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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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和调配等工作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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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
县 |
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的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十五条: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六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七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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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政策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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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法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部门规章】《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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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 |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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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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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 |
劳动用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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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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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 指导线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
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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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2006年7月10日通过,2006年7月31日发布,2006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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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 动保护政策实施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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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 【法律】《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年12月9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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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及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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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4.【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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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及经办机构的举报由各县(市、区)承办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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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管理权限负责企业和事改企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待遇申领资格的核准工作 |
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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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 【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全文。 2.【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申领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潍劳社〔2009〕8号)全文。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程序、办理期限等。 2.依法依规做好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资格认定工作。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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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服务事项
序 |
部门职责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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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
山东省技师工作站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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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
县 |
材料初审报送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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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 (技能)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和管理有关工作 |
齐鲁首席技师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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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齐鲁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第五条: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县 |
推荐县级候选人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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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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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那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 |
县 |
调入本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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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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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2.【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或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可向县(市、区)和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中、初级评审权。 |
县 |
初级职称评审及证书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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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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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 |
县 |
初级职称的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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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 会和潍坊市授权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及有关任 职资格的组织评审工作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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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 2.【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清理规范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目录。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 |
县 |
中级、初级职称评委会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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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以人社局名义对外发布公文 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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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县 |
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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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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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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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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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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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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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县 |
按职责范围 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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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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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行政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6.【规范性文件】《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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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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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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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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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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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法律】《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部门规章】《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遇。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8.【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第十条: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确定。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9.《山东省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鲁人社规〔2018〕10号)第七章待遇管理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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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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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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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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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五十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规范性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6.【规范性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二、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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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 定。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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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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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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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县 |
在全县统筹实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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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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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五、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面向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专门就业服务,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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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 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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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补贴等管理服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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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创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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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2.【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融资等扶持,并在场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9.构筑创业发展高地。运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建设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11.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创业服务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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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 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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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县 |
举办县级人力资源市场,拟定服务规范,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招聘活动等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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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按权限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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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
县 |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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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
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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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组织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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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
就业创业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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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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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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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一)资深翻译:……(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第四条: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第六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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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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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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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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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第二条: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第七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考试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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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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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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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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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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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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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理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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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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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3.【规范性文件】根据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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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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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都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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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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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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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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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三)统筹推选各类人才建设6.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目标: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入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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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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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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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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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层内从事建筑活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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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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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4.【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人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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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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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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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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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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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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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2017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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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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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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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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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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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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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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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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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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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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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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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按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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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
县 |
提供网络报名平台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公示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
1.【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第三章全文。 2.【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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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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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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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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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
“山东惠才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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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第四条:山东省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山东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
县 |
审核上报人才材料 |
直接实施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第三十二条:高层次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收回“山东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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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拟定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推荐函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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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13号文件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居留及入出境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9号)第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多次签证和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申请和材料审核工作。符合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
县 |
审核上报证明材料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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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拟定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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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13号文件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居留及入出境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9号)第二条:符合申请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条件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公安厅出具统一格式的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并抄送具有审批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符合申请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条件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青岛海关出具统一格式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并抄送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所在地海关,由当地海关按相关规定审批。 |
县 |
审核上报证明材料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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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为各类鉴定提供服务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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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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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为各类鉴定提供服务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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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规补发证书或出具书面证明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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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为各类鉴定提供服务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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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部门规章】《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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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为各类鉴定提供服务 |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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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规补发证书或出具书面证明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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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为各类鉴定提供服务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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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各地、各行业负责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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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及其它业务的推广工作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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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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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 |
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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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第三项主要任务第一条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提供信息查询和受理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 |
县 |
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政策咨询和办事程序查询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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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企业(职业)年金政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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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07号)一、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 《 企业年金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无异议的,在 15日内向企业出具各案意见。四、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 (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按规定终止的,企业应在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程序、办理期限等。 2.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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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 |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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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第九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服务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 2.【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6〕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41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负责其工伤认定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工伤康复申请材料审核、汇总,符合条件、材料完整的,及时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统一组织工伤康复确认。 |
县 |
负责辖区内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材料初审,报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程序、办理期限等。 2.依法依规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确认材料的受理和初审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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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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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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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16.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服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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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和管理有关工作 |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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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潍坊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潍政发〔2018〕10号)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潍坊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
县 |
县级审核推荐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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