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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5/17 | 来源: | 点击次数:909
 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

(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章程

(适用于未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交通街会议中心二楼西首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着”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好、不合理诉求解释好“的原则,全力推动群众诉求即应即办、一办到底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潍坊市级热线、省级热线、问政山东、人民网等)和本级热线渠道受理的群众反映事项,负责对群众反映事项进行派单、办理、答复、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运行管理;负责热线外包服务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监管工作;负责热线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年度营商环境测评工作;负责热线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运行管理工作;发挥“乡呼县应”协调联动作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受理、派发、督促、满意度评价等工作,有序衔接镇街区和部门(单位),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党员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十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的章程,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督促事业单位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行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十七   根据《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运行科2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包括热线大厅管理、人员考勤、工资保险、人事管理等;负责对承办单位热线办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热线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维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运维工作;负责知识库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简报起草、数据分析、舆情研判及组织相关活动;负责内部业务培训学习;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运行科。负责群众诉求事项的派单、办理、答复、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疑难工单的梳理汇总、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省级热线、潍坊市级热线归集工作;负责潍坊市级工单“清零”工作;负责市领导接听、12345直播间的组织及相关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十八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十九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十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十七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二十八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二十九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三十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七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十八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章程修改

 

三十九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十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    

 

四十  本章程经2021413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四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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