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章程
(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章程
(适用于未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交通街会议中心二楼西首。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着”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好、不合理诉求解释好“的原则,全力推动群众诉求即应即办、一办到底。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潍坊市级热线、省级热线、问政山东、人民网等)和本级热线渠道受理的群众反映事项,负责对群众反映事项进行派单、办理、答复、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运行管理;负责热线外包服务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监管工作;负责热线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年度营商环境测评工作;负责热线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运行管理工作;发挥“乡呼县应”协调联动作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受理、派发、督促、满意度评价等工作,有序衔接镇街区和部门(单位),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昌邑市“乡呼县应”指挥中心)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党员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审查事业单位的章程,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督促事业单位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行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七条 根据《昌邑市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运行科等2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包括热线大厅管理、人员考勤、工资保险、人事管理等;负责对承办单位热线办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热线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维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运维工作;负责知识库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简报起草、数据分析、舆情研判及组织相关活动;负责内部业务培训学习;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运行科。负责群众诉求事项的派单、办理、答复、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疑难工单的梳理汇总、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省级热线、潍坊市级热线归集工作;负责潍坊市级工单“清零”工作;负责市领导接听、12345直播间的组织及相关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3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