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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3/1 | 来源: | 点击次数:995

昌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昌邑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非法制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三、各中小学要将禁止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各镇街区要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

五、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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