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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规范社区矫正人员保证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2/11/27 | 来源:市司法局 | 点击次数:786

  为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昌邑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保证人资格,作出了统一规定,要求保证人一般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有健康完整的家庭,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5年,一般应与社区矫正人员在同村(居)居住或同单位工作,能够尽到保证责任;二是在周围群众中有较高的社会评价,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具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三是在本地有自己的不动产,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四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履行保证义务所需的身体健康条件和学历水平;五是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一般不少于3人。社区矫正保证人定期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工作情况,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内和解矫以后的帮教工作,发现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或失去保证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保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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