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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昌邑市城区居民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9/2/12 | 来源:昌邑市公安局 | 点击次数:811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潍坊市制定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昌邑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

自都昌路与院校街交界处开始,沿院校街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河西路。

(二)东侧界线

自院校街与滨河西路交界处开始,沿滨河西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三)南侧界线

自滨河西路与同大街交界处开始,沿同大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四)西侧界线

自同大街与都昌路交界处开始,沿都昌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我市贯彻实施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居民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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