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建研究会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信息公开备案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信息公开备案
单位名称:昌邑市党建研究会
住 所:昌邑市市级机关综合服务中心A座15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中央、省、潍坊和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对党的建设的长远规划、政策制度、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宏观指导的建议;
2.组织开展农村、社区、机关等领域党的建设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向实践成果转化,推动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3.研究新时期党的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介基层党建典型和经验做法;
4.做好党的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向市委及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5.普及推广党建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6.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郭宗进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0.5万
举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昌邑市委员会组织部
章程:
昌邑市党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党建研究会。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市级机关综合服务中心A座15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0.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昌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在中共昌邑市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深入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党建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为全市党的建设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中央、省、潍坊和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对党的建设的长远规划、政策制度、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宏观指导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农村、社区、机关等领域党的建设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向实践成果转化,推动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三)研究新时期党的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介基层党建典型和经验做法;
(四)做好党的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向市委及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五)普及推广党建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单位直接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单位直接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进行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进行变更的信息;
(三)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0日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