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之窗 - 天南地北昌邑人

昌邑市教育系统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9/10 | 来源: | 点击次数:745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机构 

  市教育局成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姜正峰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汲崇昌同志任副组长,基础教育科科长李艳艳、职成教科科长杨瑞坤、学校安全工作科科长姜洪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姜洪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区教育办、市直各中小学校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备案。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积极有效预防 

  1.加强教育。引导各级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各级学校要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引导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各级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团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法治校长、校园警长、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要充分运用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存在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 

  4.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各级学校要主动联系综治、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城管、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重点解决校园周边存在的交通秩序混乱、人员杂乱、无照摊点经营、出售伪劣(危险)品和低俗书刊等问题,维护校园周边秩序。 

  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 

  5.定期开展排查。要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学校组建专门研究团队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三)依法依规处置 

  1.公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在教育官方网站公示市教育局学生欺凌办公电话(05367220011)和本方案,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 

  2.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市教育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市教育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相关家长、学生。 

  4.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保证警示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相应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学校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对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版权所有:南地北昌邑人 数据镜像:追梦阳光动力
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作信息分享作用,不代表本站认可该立场。如有异议,可以联系本站邮箱。me(AT)dongsk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