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发布时间:2018/2/1 21:06:11 | 来源:昌邑之窗 | 点击次数:612
1月22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
一、进一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10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进一步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暂不提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个档次,按照不能自理每人每月36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250元、自理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自昌邑市民政局 昌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昌邑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