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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执行 昌邑最严机动车停车规定出炉


发布时间:2015/12/18 19:16:45 | 来源:昌邑之窗 | 点击次数:545
按照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在城区开展机动车违法通行和违法占道行为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区下列路段(盲道和路沿石以下道路)禁止停放机动车:北海路(平安中街至院校中街)、天水路(平安中街至院校中街)、新昌路(平安中街至院校中街)、平安街(滨河东路至都昌路)、解放路(同大街至利民街;富昌街至院校中街)、富昌街(北海路至都昌路;解放路至新昌路)、奎聚路(平安中街至富昌街)、利民街(新昌路至都昌路)、新村街(解放路至北海路)、滨河西路(同大街至院校中街)、无名路(市府街至利民街)、文昌南路(同大街至城里街)、文昌北路(富昌街至院校中街)、城里街(北海路至解放路)、交通街(新昌路至都昌路)、市府街(天水路至北海路)。
二、城区其它路段车辆停放、临时停车的,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要严格遵守临时停车的规定: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距离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不得逆向停车,不得占用盲道停车等。
三、严禁机动车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通行。
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争做安全文明交通参与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100元罚款,不记分的处罚。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


昌邑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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