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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森新昌涉嫌违规销售病死鸡


发布时间:2013/7/23 18:00:30 | 来源:昌邑之窗 | 点击次数:751
        根据人民财经报道,泰森新昌食品有限公司和昌邑泰森新昌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处理病死鸡。业内人士透露,肉鸡在饲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病残、死亡,有0.3%以下的死亡属正常情况。处理不当会成为传染病的污染源,威胁鸡群健康。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及时将病死鸡拣出,放到指定地点,不能随便乱扔或在鸡场就地解剖,更不能作为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使用。

        被媒体掌握的一份采购协议显示,山东泰森新昌食品有限公司代表本公司及昌邑泰森新昌食品有限公司,将所有病死鸡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途死鸡作为产品“D鸡”,以每公斤0.6元价格对外出售,协议中载明价格每半年定一次。虽然协议也说明“该产品只能作为动物饲料”,但具体这些“D鸡”到底流向何方,还有待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查证。

        有关公开资料显示,山东泰森新昌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食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销售为主的企业,创建于1988年,1995年组建集团公司,拥有年加工禽肉(鸡、鸭)及熟食制品22万吨、速冻方便食品6000吨、果蔬制品6000吨、饲料40万吨的生产能力。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日本、韩国、马来西亚、香港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还成为肯德基、麦当劳、德克士等洋品牌快餐在国内的主要供应商。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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