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金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26 | 来源: | 点击次数:680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1月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调至80%,即由原来的1211元/月提高到1384元/月。
1.满足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原因失业、有求职意愿且本人名下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职工可申领失业金。
2.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怎么确定?
领取失业金期限取决于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缴费时间: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2年的,最长领取3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最长领取6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满3年不足4年的,最长领取9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满4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12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领取24个月失业金。
3.什么条件下应该终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
⑴ 重新就业的;
⑵ 应征服兵役的;
⑶ 移居境外的;
⑷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⑸ 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⑹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