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诚信经营,助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关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市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制定的《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信誉等级评价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监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教体局具体负责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培训机构自愿承诺时告知其相关承诺将纳入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五条 承诺书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依法提供合格培训服务。
(三)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四)承诺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承诺日期等。
第六条 市教体局制定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承诺办法、承诺事项清单,连同《昌邑市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昌邑市教体局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潍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监管的培训机构公布《昌邑市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书》获取方式,或者在服务窗口提供《昌邑市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书》纸质文本;指导自愿承诺的培训机构按照《昌邑市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书》进行承诺。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书》由自愿承诺的培训机构填写,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培训机构和市教体局和潍坊市教育局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市教体局收集汇总后交市教育局,转交市发改委留存。作出承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要重新作出承诺。
第八条 市教体局除在门户网站公示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外,还应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潍坊)”网站集中公示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失效情形的,市教体局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网站地址:http://credit.weifang.gov.cn/home/xycn.html)。
第九条 市教体局将培训机构信用承诺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黑白名单管理和校外培训机构信誉等级评价工作。将证照齐全、规范办学、主动承诺、诚信经营,无违反《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事项的培训机构列入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承诺践诺情况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誉等级评价结果,积极推荐参评县级和市级文明单位。违背承诺约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关于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规定接受处罚;由市教体局将其纳入培训机构“黑名单”,将其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失信信息记录到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