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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大数据中心章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1/5/17 | 来源: | 点击次数:968
  

昌邑市大数据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大数据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交通街会议中心四楼西侧。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4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市大数据局牌子)。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推广。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大数据管理等平台及相关信息资源库的应用和运维管理;信息、大数据的收集、存贮、处理、共享、开发应用;全市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相关研究;数据资源管理及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领域研究;为全市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和重点行业数据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运维和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应用推广;全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业务协同平台等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开发和综合性重大电子政务工程的实施;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的管理运维、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全市大数据领域发展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编制的技术咨询和智力支持工作;

推动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和预测提供技术支持,对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辅助。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宣传和执行党的政策;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教育党员;监督党员;组织群众。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一是建设一个坚强,团结的党支部领导班子;二是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党员队伍;三是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四是抓好典型示范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审核事业单位的章程;审定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编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分工;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十七条  根据《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规划综合科、基础设施和安全科、政务服务和数据产业发展科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规划综合科。承担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基础设施和安全科。负责智慧昌邑指挥中心日常管理、视频监控及中心机房建设和日常维护;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核、验收、协调督查、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全市监控视频建设整合;负责参观接待、演示;负责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三)政务服务和数据产业发展科。负责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测,为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辅助;负责中心机房建设和日常维护;负责大数据平台(城市大脑)建设;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维;负责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进营商环境优化、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等;负责信息、大数据收集、存贮、处理、共享、开发应用等;负责民生、产业领域各类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与共享开放;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园区建设;负责物联昌邑、昌邑便民服务、智慧社区等项目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 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6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21年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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