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昌邑滨海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项目落户昌邑滨海经济开发区(包括下营、柳疃、龙池工业园),推进滨海经济快速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项目标准
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工业项目,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落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亩均投资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0.6;厂房建设须服从园区建设整体规划,高度原则上不低于8米。
二、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项目建设用地先期按每亩4.5万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由园区管理单位统一办理。项目投产并按规定兑现税收政策后,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财政收益单位按每亩4.5万元奖励项目投资单位。
进入园区项目未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园区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该企业土地使用权;土地批复后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超出建设期限的由园区管理单位按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处置,且不再享受建设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新建企业或项目自开工建设第13个月起,5年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退城”企业落户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和扩大生产能力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退城”前一年为基数,超过全市地方税收当年平均增幅部分,前2年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由财政收益单位按收益比例列支奖励企业。
3.收费政策。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过程中免收我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4.手续办理。各职能部门涉及昌邑滨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群众关系密切的审批及相关综合业务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项目建设涉及的立项、环评、安评、能评、土地、规划、建设、工商等手续,市内的3日内办结,市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全程陪同办理、限期办结。
5.对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三、项目审核
进入昌邑滨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经开发区项目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招商引资审核认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落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