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2 |
点击:1696
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 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为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昌邑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修正案)》的要求,将原限放区域改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取消了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
备注:本站所有数据均汇集自互联网并标注出处,仅作传播昌邑文化、分享地方特色作用。所有图文与本站无关,如有冒犯,可联系站长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