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9 | 来源: | 点击次数:1269
昌邑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不设猎区的通知》(鲁政字〔1996〕16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区域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昌邑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昌邑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