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张1965 年山东省昌邑县柳疃人民公社邓家庄生产大队签发的《自产自销证明》,是计划经济时期特定的农产品流通凭证。
这类证明是人民公社时期 “统购统销” 政策下的配套产物:国家将物资分为三类(一、二类为粮、棉、油等统购统销物资,三类为允许市场调节的小宗农副产品),农民完成集体交售任务后,剩余的三类农产品需凭此证在限定范围内交易,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流通受严格管控的直接体现。
说明第 2 条规定 “运销地点超出 50 华里无效”,这是当时为控制商品跨区域流通、防止投机倒把的典型政策。

这是一张1965 年山东省昌邑县柳疃人民公社邓家庄生产大队签发的《自产自销证明》,是计划经济时期特定的农产品流通凭证。
这类证明是人民公社时期 “统购统销” 政策下的配套产物:国家将物资分为三类(一、二类为粮、棉、油等统购统销物资,三类为允许市场调节的小宗农副产品),农民完成集体交售任务后,剩余的三类农产品需凭此证在限定范围内交易,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流通受严格管控的直接体现。
说明第 2 条规定 “运销地点超出 50 华里无效”,这是当时为控制商品跨区域流通、防止投机倒把的典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