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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发布时间:2017/8/17 | 来源: | 点击次数:1000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近日昌邑市政府下发《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昌政字[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2017年昌邑市工资指导线。

  根据《通知》要求,2017年全昌邑市企业可以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41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企业职工货币化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上线为12%,下线为3%

  各类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各类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各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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