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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3/22 | 来源: | 点击次数:697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正常缴费人员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即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贴。

    属重度残疾人的,由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的,仍享受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缴费

每年的4-6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单位(包括各村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四、变更、注销、中断及转移

    (一)变更。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参保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登记表》。

(二)注销。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中断。参保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办理中断手续。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转移。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我市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再到转出地办理转移手续。

 五、养老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上级精神,基础养老金将于今年下半年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缴费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待遇领取的越多。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可以依法继承。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七、注意事项

(一)做好公示工作,杜绝死亡冒领现象。每年12月份,各镇街区人社所(中心)组织辖区内各参保登记单位(包括各村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生成《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资格认定一览表》,发各参保登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金待遇。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反之亦然。也不允许异地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金。

、市级和各镇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7225325

奎聚人社所:7110997    都昌人社所: 7111172      围子人社所:7795727      龙池人社中心: 7881037

柳疃人社所:5598659    下营人社中心:7850622    卜庄人社中心:7862018    石埠社保中心:7700078

饮马人社所:7797815    北孟人社所:7788489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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