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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昌邑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4 | 来源: | 点击次数:608

各用人单位:

   按照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潍人社[2011]115号)要求,2015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自2015年11月份开始至2016年3月底结束。为保证本年度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步骤及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及自我评价(11月23日-27日)。昌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昌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诚信等级评价的意义和相关内容,各用人单位认真对照评价内容开展自我测评。诚信等级评价文件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附件1)通过昌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ysrsj.gov.cn/)查询、下载。

2、初步评价(11月28日-12月5日)。各用人单位要于11月25日前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一式二份报昌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昌邑市北海路220号,联系电话:7216333)。监察大队对负责用人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和初评。

用人单位未开展自我测评或未按时报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根据各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对照评价内容直接进行评价。

3、征求意见(12月6日-11日)。昌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初评结果分送局机关有关科室(机构)进一步征求意见。

4、综合评定(12月12日-17日)。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初评结果和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综合认定意见,报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处,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处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检后报潍坊市局研究确定。凡未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或录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单位坐标未定位上传的用人单位不予评定公布为A级用人单位。

5、公布(2016年一季度)。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潍坊市局网站、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处网站、潍坊市人力资源市场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同步进行公布。

二、先进个人的申报。

2015年潍坊市分配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名额为7人,用于表彰本年度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劳资人员。先进个人人选由各镇街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进行推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汇总提出初步意见,经人社局研究确定后报潍坊市人社局审批。

三、工作要求。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各镇街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认真组织好本年度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照《潍坊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价质量,不断提升诚信等级评价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附:1、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

单位名称

(全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申报等级

法定代表人

劳资负责人

电话

评价内容

自评情况(在相应□中填√)

监察机构

审核情况

书面审查

□年度书面审查已通过。□存在:

投诉举报

□无投诉举报事项。    □存在:

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无违法行为。□存在: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无违法行为。□存在:

重大违法案件

□无重大违法案件。    □存在:

行政处理处罚

□无处理处罚行为。    □存在:

其他违法行为

□无其他违法行为。    □未纳入系统;

□录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坐标未定位上传

□存在:

用人单位自评意见:

申报   级用人单位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市劳动保障监察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注: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仍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申报等级:用人单位填写申报“A级”或“B”级。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市区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市属用人单位一式二份)。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部门及职务

主要工作事迹:

用人单位自评意见: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市劳动保障监察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市区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随单位申报表一并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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