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首批失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6/12/30 | 来源: | 点击次数:13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近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潍坊市信用办通知要求,公布了来自市人民法院、地税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提供的首批失信“黑名单”,其中失信企业35家,自然人87人。上榜的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据悉,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信用惩戒,日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人事任命、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信息将被载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在信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可以查询,形成强大威慑,让“老赖”无处遁形、寸步难行,促使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义务,法院向申请人查证属实后,可将该人从名单中删除,并出具“已执行决定书”,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另外,如果有被执行者对被纳入名单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经查实后,也将会从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