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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积极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发布时间:2013/4/12 | 来源:市商务局 | 点击次数:752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昌邑市商务局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昌政办发〔2012〕6号)的规定,起草了《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登记的通告》,经昌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导小组批准,现已通过市电视台、宣传栏张贴等形式发布。《通告》事项主要内容:一是昌邑市商务局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昌邑市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管理。二是本市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和个体工商户,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昌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及换证手续。三是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要求的,昌邑市商务局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免费组织回收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是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相关规定,由昌邑市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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